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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以縣為主

人民網北京6月18日訊 記者王淑軍報道:日前結束的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議對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作了重新定位, 「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 這無疑是本次會議的重要成果之一,而其中「以縣為主」的提出尤其意味深長。

可以說,我國現行義務教育公共投資體制具有低重心特征, 義務教育投入的責任幾乎全交給了市縣級及其以下基層地方政府。對於廣大農村, 義務教育的經費分擔責任主要在縣、鄉、村三級,然而村並不是一級政府, 沒有財政;鄉一級財政是各級財政最薄弱的,支撐經濟社會發展以及調動和運用資金的能力都很弱; 至於縣級財政,全國相當一批農業為主的縣缺少足夠的財政收入來源,地處偏遠的貧困縣更是困難。 雖然中央和省級政府財政能力相對較強,但承擔義務教育經費的責任微乎其微。對此高如峰認為, 正是由於投資重心的過低,使投資主體的責任與財政能力不相稱, 導致農村許多地區特別是貧困縣的義務教育舉步維艱。

根據國際經驗,義務教育政府投資主體的重心不宜過低。 美、德、法等歐美國家及日本在19世紀末推行義務教育之初, 都曾將義務教育公共投資的責任全部交給基層地方政府,以致這種低重心的投資體制給基層地方財政以沉重壓力, 甚至使地方財政長期處於貧困狀態,義務教育的推進困難重重。 面對困境,各國適時調整公共投資體制的內部機制,加大中央和高層地方政府的投資責任, 使投資主體上移,法國從市鎮上移至中央,德從市鎮上移至州,日本從市町村上移至中央和都道府縣, 美國從地方學區上移至州,總的趨勢是義務教育公共投資主體從原來的三級行政當局上移至一級或二級行政當局。

我國由鄉級政府負責實施農村教育的辦學體制,是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及1986年《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政策法規確定的, 這與當時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相適應,曾使農村教育有了一個新氣象。 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鄉鎮財力變得薄弱,而教育投入體制卻沒有相應的變化, 拖欠教師工資等問題這時開始出現。幸好還有如教育費附加及教育集資等輔助性政策的支撐, 這種教育投入體制才得以勉強維持。但當近兩年農村稅費改革開始實行時, 鄉級財政薄弱所帶來的問題一下子浮出水面。

由過去以「鄉鎮為主」上升到「以縣為主」,政府投資主體重心的上移, 意味著給保障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上了一個保險。

此外,中央、省、地(市)等政府當局相比以前承擔了更多的責任,會議提出, 「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要通過轉移支付,加大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義務教育的扶持力度。 省級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教育統籌規划,搞好組織協調, 在安排對下級轉移支付資金時要保証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