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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以县为主

人民网北京6月18日讯 记者王淑军报道:日前结束的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对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作了重新定位, 「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丶分级管理丶以县为主的体制。」 这无疑是本次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而其中「以县为主」的提出尤其意味深长。

可以说,我国现行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体制具有低重心特征, 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几乎全交给了市县级及其以下基层地方政府。对於广大农村, 义务教育的经费分担责任主要在县丶乡丶村三级,然而村并不是一级政府, 没有财政;乡一级财政是各级财政最薄弱的,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调动和运用资金的能力都很弱; 至於县级财政,全国相当一批农业为主的县缺少足够的财政收入来源,地处偏远的贫困县更是困难。 虽然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能力相对较强,但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微乎其微。对此高如峰认为, 正是由於投资重心的过低,使投资主体的责任与财政能力不相称, 导致农村许多地区特别是贫困县的义务教育举步维艰。

根据国际经验,义务教育政府投资主体的重心不宜过低。 美丶德丶法等欧美国家及日本在19世纪末推行义务教育之初, 都曾将义务教育公共投资的责任全部交给基层地方政府,以致这种低重心的投资体制给基层地方财政以沉重压力, 甚至使地方财政长期处於贫困状态,义务教育的推进困难重重。 面对困境,各国适时调整公共投资体制的内部机制,加大中央和高层地方政府的投资责任, 使投资主体上移,法国从市镇上移至中央,德从市镇上移至州,日本从市町村上移至中央和都道府县, 美国从地方学区上移至州,总的趋势是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主体从原来的三级行政当局上移至一级或二级行政当局。

我国由乡级政府负责实施农村教育的办学体制,是1985年中共中央《关於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及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确定的, 这与当时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相适应,曾使农村教育有了一个新气象。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乡镇财力变得薄弱,而教育投入体制却没有相应的变化, 拖欠教师工资等问题这时开始出现。幸好还有如教育费附加及教育集资等辅助性政策的支撑, 这种教育投入体制才得以勉强维持。但当近两年农村税费改革开始实行时, 乡级财政薄弱所带来的问题一下子浮出水面。

由过去以「乡镇为主」上升到「以县为主」,政府投资主体重心的上移, 意味着给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上了一个保险。

此外,中央丶省丶地(市)等政府当局相比以前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会议提出,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 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 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