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改革「分税制」以确保稳健的县及乡镇财政
不管是乡镇为主或是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财政薄弱均是农村义务教育运行的一大障碍。 在中国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县级财政和乡镇级财政只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0%, 比中央政府占51%和省及地市两级占27%为少。因此,如何建立起稳健的县及乡镇财政成为「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成功的一大关键。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之下,从县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关系看,县需要将75%的增值税和100%的消费税上缴中央财政。 而中央财政对县的补助主要有税收返还和数次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资补助。从这个关系来看,中央集中各地的增值税丶 消费税收入增量较多,地方得到两税增量的比重则下降幅度大。 例如湖北省襄阳县由1995年至2000年上缴中央「两税」总量一共25581万元, 中央税收返还分别爲14750万元;中央税收返还占上划中央「两税」比重5年下降了26个百分点。 不但如此,从县财政与省级和市级财政的关系看,省级和市级政府在中央集中一部分财力的基础上, 又对县乡财力再次进行了集中。比如,河南省是「两税」增量的30%部分, 省财政分享15%,市级财政分享5%,县财政仅分享10%。江西省实行「八税共用」, 即资源税丶土地使用税丶印花税丶土地增值税丶个人所得税丶房産税丶 遗産税及证券交易税等八项地方税收中的40%爲省级收入,市级财政分享「八税」的10%, 县财政分享50%。这一来县的一部份税收也集中到省级和市级政府手上。 最後,在高一级政府集中下一级政府税收的情况下,导致最後一级政府即乡镇财政成爲最弱的一级财政。 例如在河南鄢陵县,由於县财政严重入不敷出,县不得不将农业税作爲县级收入, 挤占了一些原属乡镇税收范围的税源;由於大的税源上级政府都拿走了, 税收收入在乡级财政实际支出中的比重极低。(陈锡文丶韩俊,2002)
因此,分税制实际上是一种财力层层集中的一种税制,这迫使经济不发达的县丶 乡两级财政收入明显下降,使农村缺少相应的税收来维持和发展各项公共服务, 其中包括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另外「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仍定义在农村的行政区域上, 分税制已经把县及乡镇大部份税收上缴更高一级政府。 因此,「分税制」有必要进行改革以以确保稳健的县及乡镇财政去支持「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发展。
由於中央将主要税种增值税的75%划爲中央收入,而留给地方的只是一些徵收成本较高的小税种。 改革「分税制」财政体制以确保稳健的县及乡镇财政其中一个办法是降低「两税」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上缴比率。 由於中国各县收入不平均,降低增值税和消费税要以弹性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去处理, 徵收国家级贫困县和收入高的县的两税比率当然不尽相同。不过,降低「两税」的同时, 中央更要确保各县级政府有财力推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必要时要加强对财力薄弱的县的转移支付。另外,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也应该降低对县级政府的税收集中, 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同样可以以弹性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去徵收一定比率的县级政府的税收。
二. 建立由中央政府丶省级政府丶市级政府丶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共同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建立一个由中央丶省级政府丶市级政府丶 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共同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稳定发展的办法。 如上述第一点所言,「分税制」使财政收入被层层集中起来, 但是却有上级政府财政支出全部或部分地下放给地方政府的情况,其中在农村义务教育上的支出最为明显, 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不够。例如,湖北省襄阳县在1990—2000年期间, 教育经费总额爲136656.5万元,各级财政预算拨款55460万元,占40.58%, 其中乡级财政46919.6万元,占34.33%,县财政8540.4万元,占6.25%,省级以上专款150.5万元, 仅占0.1%。乡镇最弱的一级财政明显地承担着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陈锡文丶韩俊,2002) 这种「上级出政策,下级出资金」的情况,加剧了县及乡镇的财政困难。 由此可看出,中央政府分配到城乡的财政资源是明显不公平,城镇财政资源充足, 反之,乡镇财政资源却不足,「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就更加难以推行。 因此,在进行上述第一点「分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建立起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建立起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具体的办法是: 首先,计算当年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在以一省之内依据各级政府的收入规定省级政府丶 市级政府丶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承担一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比率, 以最高一级政府承担更高的支出比率为原则,最後的经费缺口则由中央政府包底。 由於中国各省份经济收入不同,东部省份经济收入比中,西部省份为高。 因此,各省份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情况不同,由於东部省份经济收入较高, 其要中央政府包底的经费缺口比中丶西部省份低。由此, 中央政府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就更能够用得其所。
「分税制」的改革和建立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可以切实地拉近城乡教育差距。 这对建立优良的农村教师队伍和完善农村学校设备有很大的帮助。
三. 加快立法以确立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国务院应该加快完善中国的义务教育法,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规范中央丶省丶市丶县丶 乡镇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直接导致中国义务教育上城镇与乡镇之间的极度不均, 以往在没有完善义务教育法的情况下,财力薄弱的乡镇政府却负担了大部份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其结果便是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差丶师资队伍不佳丶许多贫困农村的孩子因交不起学费而失学等。 因此不论是城镇或是农村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是所有中国儿童的权利。 教育不但是强国之本,也是提高国民质素的根本方法。 故此,国务院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义务教育法,从而确立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根本上改变农村的教育困境。
四. 建立监察和审查各级政府使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制度
过去由於缺乏适当的监察和审查的工作,义务教育经费被挪用的情况经常发生。 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由国务院直接统辖的监察和审查的工作部门, 监察各级政府使用教育经费的情况。部门的监察工作可以包括:
- 监督和审计各级政府使用义务教育经费的情况,以确保经费可以被充分的使用在义务教育上。
- 监督下一级政府请求上一级政府转移支付经费的情况。这样除了可以范转下一级政府使用转移支付的情况,也可以保证包括义务教育经费在内的转移支付财政用得其所。
- 扩大舆论监督。充分利用传媒机构监督政府对义务教育的工作情况,而且各学校有权对影响学校运作的政策提出意见。
禁止各学校学乱收费。监察部门可以配合各教育部门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
五. 精简架构,建立廉价高效的政府
中国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的人员过度膨胀已对公共财政构成巨人的压力。 中国政府现在拥有4000万干部,整体的人事行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四成。 人员过多尤其表现在县乡政府机构上,例如泰和县1994年财政供养人员爲10276人,2000年爲13676人, 增加了3400人,年均增长4.9%。而襄阳县1993年全县财政供养人员爲16667人, 2000年已达34699人。(陈锡文丶韩俊,2002)故此,中国的行政管理费及薪金, 几乎占当地财政收入的80%-90%,只留下10%-20%去支持各项公共服务。 不但如此,中国国民供养政府人员的比率也很高,以全国人口记算, 平均32.5名国民供养一位政府人员,而且一些县级政府,例如陕西黄龙县, 平均9位农民要供养一位政府人员。政府人员的过度膨胀不单增加居民尤其是农民的负担, 而且还令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在内的各项公共服务得不到适当的支援和发展。 因此,精简架构不但可以节省行政管理经费和提高廉价高效的政府,而且各项公共服务的经费也可以增加。